《外国账户纳税合规法》(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FATCA)是美国2010年的一项联邦法律。外国金融机构(FFIs)在其记录中搜索与美国有关联的客户,包括出生或先前在美国居住的记录,或类似的迹象,并向美国财政部报告这些人的资产和身份。FATCA还要求这些人报告他们的非美国。金融资产每年向美国国税局(IRS)提交表格8938,这是对旧的、进一步冗余的要求,即每年向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提交表格114(也称为“R”)。与美国所得税法一样,FATCA适用于美国居民,也适用于居住在其他国家的美国公民和绿卡持有者。
FATCA是2010年美国就业刺激法案《恢复就业的雇佣激励法》(HIRE)中增加收入的部分,作为该法案第五章的副标题A(第501至541节)颁布。根据美国国税局的规定,“与美国国税局达成协议报告其账户持有人的FFI可能被要求在某些支付不符合FATCA的情况下,对外国收款人扣缴30%的款项。”美国自身尚未遵守FATCA,因为截至2017年,它尚未向伙伴国提供承诺的互惠,也未签署共同报告标准(CRS)。FATCA还因其对海外美国人的影响而受到批评,并涉及到在2010年代和2020年代创纪录数量的美国公民放弃。美国参众两院都提出了废除FATCA的议案。
规定
FATCA有以下重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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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银行等非美国金融机构同意搜索客户数据库以识别疑似美国人,并披露账户持有人的姓名、TIN和地址,以及大多数类型的交易的帐户。某些类型的账户,特别是退休储蓄和其他税收优惠产品,可能会被排除在逐个国家的报告之外。向不合规的外国金融机构付款的美国实体必须“预扣相当于金额的 30% 的税款”。
外国金融机构本身是此类付款的受益所有人,在没有条约优先权的情况下,不得对预扣税款进行抵免或退税。
美国人由“FATCA 标记”识别。通过其他方式了解美国人身份的银行官员也需要为 FATCA 目的确定该人的身份。识别后,FFI 负责依法对个人进行进一步讯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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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施这一要求,美国国税局于 2014 年 2 月发布了 W-8BEN 表格。从那时起,美国国税局要求所有外国账户持有人在 W-8BEN 表格上证明其身份,除非政府间协议授权另一种方法认证。
换言之,所有FFI 的账户持有人都应遵守 FATCA 报告要求。
拥有或有权签署这些外国账户或资产的美国人必须在新的 IRS 8938表格,指定外国金融资产声明中报告,如果这些账户的价值通常超过美元,则该表格与该人的美国纳税申报表一起提交50,000。较高的申报门槛适用于身为海外居民并共同申报的美国人。账户持有人在[需要澄清]未披露的外国金融资产中少报收入将被处以 40% 的罚款。少报总收入的 25% 以上时效期限延长,六年。 它还要求纳税人报告非托管账户中的金融资产,即实物股票或债券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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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国投资者没有得到美国股息的情况下,法律引入了一种方法,通过掉期合约将它们[需要澄清]转换为“股息等价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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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TCA 还对账户不在美国的美国人增加了处罚并施加了某些负面推定
报告要求是对所有美国人向美国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 报告非美国金融账户的要求的补充。这尤其包括114表格,“外国银行和金融账户报告”(FBAR),用于超过 10,000 美元的外国金融账户,根据金融犯罪执法网络发布的银行保密法规定。
标识
根据 FATCA 法律履行职能的银行将根据 FATCA 标记进行搜索,其中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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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出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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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账户持有人识别为美国公民或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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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的美国住所或邮寄地址(包括美国邮政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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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的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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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外国(即非美国)账户向美国境内账户支付款项的常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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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具有美国地址的人的当前授权书或签字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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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转交”或“保留邮件”地址,是账户持有人的唯一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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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说明:其他受 FATCA 影响的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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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美国人共享联名账户或以其他方式允许美国人对其账户拥有签字权的任何非美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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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允许美国人在金融账户上拥有签字权的商业或非营利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