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历史
在马六甲苏丹国(马六甲王朝)时代,在马六甲苏丹国时代,海上、港口法律与涉及外国和本地商人的税收结构有关,由财政大臣负责所有与税务有关事务,包括海关官员。
负责税收征管的是港务长,由国王赋予他执行港口法和规则的权力。
随着 1826 年海峡殖民地(包括新加坡、槟城、马六甲、纳闽岛和霹雳州)的建立,税务管理由总督和直接向政府负责的委员会监督。印度加尔各答总督由东印度公司董事会控制。对黄酒、棕榈酒、国产鸦片等征收消费税,对从中国进口的鸦片、烟草、烟酒、鞭等征收。
1904年颁布了一项名为《货物收入法令II》的新法规,目的是控制所有酒精饮料的进口税收入。
1907 年 1 月 1 日,设立了一个新的贸易和海关监察员职位。同日,在所有四个州立法委员会的批准下,一项名为《海关条例法案》的立法出台。
1908 年,贸易和海关监察员的头衔改为贸易和海关专员。
1918 年,新加坡、北赖(1919 年)和马六甲(1922 年)设立了征税站,为对火车带出的货物征收。
1937年,海峡结算海关和消费税部门正式成立为HM Customs and Excise。其后,海关又设立征税处和预防处,监督海关活动。
1938 年,为了遏制走私活动,引入了搜船行动。
1948 年,成立了Federation of Malaya Customs and Excise Drtment,由整个马来半岛(新加坡除外)组成。
1957 年 8 月 31 日海关的组织架构再次改组,以满足马来亚独立的需要。海关总署的行政工作由财政部领导,由一名向财政部长负责的海关审计长领导。
1963 年 9 月 16 日,海关行政结构再次改组,沙巴、砂拉越和新加坡加入马来西亚联邦。海关部门分为三个主要地区,即马来西亚半岛(当时称为西马)、沙巴和砂拉越,每个地区都由地区海关总长领导。
1972年,《1972年销售税法案》的税收立法在《政府公报》中被宣布为马来西亚第64号法律法案,并于1972年2月29日实施。该税称为销售税,是对所有进口及本地产品征收的税款,但根据1972年销售税(豁免)令获豁免的产品除外,或由根据1972年销售税(豁免)令获豁免领有牌照的制造商生产的产品除外。
1975年,政府推出了《1975年服务税法》的法律。这使该部能够向提供服务和货物的营业场所征收服务税,这些服务和货物是根据《服务税条例》附表2征税的。
1984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机动车辆税法》的执行也有助于增加该部门的税收。随着执法,所有运送某些货物离开或进入该国的机动车辆,无论是否满载或空载,(除非那些被豁免)都将被征收。
1987 年,兰卡威宣布脱离主要关税区,成为马来西亚继纳闽之后的第二个自由港。
1995年,马来西亚皇家海关再次重组其架构。
1998年10月23日,时任财政部长的总理阁下在人民议会发表的1999年财政预算案中,宣布从1999年1月1日起对暴利征税,以帮助政府获得额外收入。
主要职责
- 征税;
- 为合法贸易提供便利;
- 促进贸易和产业发展;
- 维护国家经济、社会和安全利益。
组织
五司四部一院:执法司、合规管理司、海关司、国内税务司、管理服务及人力资源司、技术服务部、企业企划部、法务部、信息技术部、马来西亚皇家海关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