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专利促进项目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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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专利促进项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东莞市专利促进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规范专利促进项目管理,推动我市专利事业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出台的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促进项目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每年从“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中安排用于加强我市专利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专利促进项目包括发明专利资助项目、知识产权强企培育项目、专利运营资助项目、专利金融资助项目、专利奖配套奖励项目、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专利公共服务项目和专利保护项目等。

第四条  专利促进项目专项资金管理遵照科学安排、依法依规、突出重点、权责明确、规范管理、绩效优先、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按分工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的制定修订、专项资金设立调整申请、专项资金预算申报、编制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项目申报、资料审查、组织项目验收,项目评审工作按照《“科技东莞”工程资助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规定组织实施;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安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等。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财政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审核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编制的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的合规性、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

第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年度使用额度和具体项目计划复式审批制度。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年度预算控制额度、部门事业发展规划及其目标实现程度、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研究提出年度任务,在申报下年度预算时,将专项资金目录清单报市财政局审核。

第八条  市市场监管局可根据每年预算规模和申报数量,在规定的资助限额内,以合理的方式确定项目的最终资助金额,以保证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其中合理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在年度预算内专项资金按申请顺序用完即止;如因预算不足未能在当年度获得资助的项目,市市场监管局可在下一年度预算资金中安排资助;

(二)根据预算规模和项目申报数量情况,在不超过资助对象可享受的最高资助标准内,适当下调资助比例和金额。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九条  发明专利资助项目的支持范围:

发明专利资助包括国内外授权发明专利资助、进入国家阶段(国外)的PCT国际专利申请资助。

第十条  知识产权强企培育项目的支持范围:

知识产权强企培育项目包括市专利优势企业认定资助、国家和省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配套奖励、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资助等。

第十一条  专利运营资助项目的支持范围:

专利运营资助项目包括对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的资助和设立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的资助。

第十二条  专利金融资助项目的支持范围:

专利金融资助项目包括专利权质押融资贴息、专利价值评估费资助、质押融资中介机构资助和专利保险保费补贴。

专利保险保费补贴的险种包括专利执行险、专利侵权责任险、境外参展专利侵权责任险、专利代理责任险、专利质押融资保证保险等险种。

第十三条  专利奖配套奖励项目的支持范围:

专利奖配套奖励项目包括对获得国家、省专利奖的项目进行配套奖励。

第十四条  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的支持范围:

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包括专利导航项目、专利研究项目和专利信息服务平台项目。

第十五条  专利公共服务项目的支持范围:

专利公共服务项目包括重大科技经济活动专利分析评议项目和专利宣传培训项目等。

第十六条  专利保护项目的支持范围:

专利保护项目包括企业专利维权援助资助和优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资助。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十七条  申报主体不存在《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不予资助情况。本办法涉及的中介机构、专利代理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资助项目的申报主体需为在我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综合试验基地,松山湖高新区、滨海湾新区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内设立的机构。以上三个服务集聚区试点成功后,适时向其它产业集群的镇街推广。

第十八条  国内外授权发明专利资助、进入国家阶段(国外)的PCT国际专利申请资助的申请条件:

专利权人以本市地址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二)本市户籍的居民;

(三)至申请本项目资助时,在本市工作且连续购买社会保险2年以上(含2年)的个人;

(四)本市全日制中小学和高等院校在校学生。

第十九条  市专利优势企业认定的申请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成立3年以上的独立法人企业,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经营状况和成长性良好;

(二)积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企业重视知识产权工作,有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有知识产权工作专项经费,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有专职工作人员;

(三)重视知识产权创造。拥有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10件或不少于30件;

(四)专利技术实施效果好。重视知识产权价值运用,积极推动专利成果转化;

(五)重视专利信息利用。已建立主导产品及关键技术领域的有效专利信息利用渠道,开展专利检索、分析与战略研究;

(六)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强。已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和预警机制,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纠纷应对能力,近两年无行政和司法程序认定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第二十条  申请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资助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并获得《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的企业或在本市获得《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33250-2016)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高校院所;

(二)申报该项目时,贯标企业、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和高校院所拥有有效专利5件以上或有效发明专利1件以上。

第二十一条  申请专利运营资助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本市登记注册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通过转让、实施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促进专利资产交易转化,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

(二)在我市设立并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知识产权运营基金,实际管理规模达到3000万元,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运营、构建、投资优质知识产权企业等业务。

第二十二条  专利权质押融资贴息和评估费资助的申请条件:

(一)申请专利权质押融资资助的企业须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

(二)企业以专利权出质获得银行贷款,并在办理了专利权质押登记。

第二十三条  质押融资中介机构资助的申请条件:

(一)在我市设立的中介机构,为企业提供专利权质押融资服务;

(二)服务企业以专利权出质获得银行贷款,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了专利权质押登记。

第二十四条  专利保险保费补贴的申请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专利代理机构;

(二)投保的专利须为东莞地址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

(三)申请专利保险补贴的企业须为投保专利的专利权人,或被专利权人(个人)授权的企业。

第二十五条  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的申请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二)申报主体应拥有至少1件核心专利;

(三)申报主体可单独或联合其他单位申报。

第二十六条  专利公共服务项目的申请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协会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二)申报主体应具有专利信息研究分析的基础和继续研究分析的能力;具有从事专利分析预警相关工作经验以及承担项目相关工作的人员和能力;

(三)申报主体可单独或联合其他单位申报。

第二十七条  专利保护项目的申请条件:

(一)企业专利维权援助资助

1.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

2.国内外人民法院一审获得胜诉的裁决书;

3.近两年无行政和司法程序认定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二)优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资助

1.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在我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综合试验基地、松山湖高新区和滨海湾新区新注册或迁入的机构,其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

2.拥有10名以上从事知识产权主营类业务的专业工作人员(专利代理师/海外专利代理人才/知识产权诉讼律师/专利分析师/技术专家等,不含业务员和文员),其中有5名以上具有相关资格证或执业证。

第四章  资助方式及额度

第二十八条  发明专利资助方式及额度:

(一)鼓励高价值专利申请,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资助不超过5000元,获得过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缓的,每件资助不超过2000元。

(二)获美国、日本、英国、欧盟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不超过20000元;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港澳台除外)获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不超过10000元;获得港澳台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不超过5000元。同一技术方案最多资助2个境外国家或地区的专利授权。

(三)通过《》(PCT)途径申请境外发明专利并进入国家阶段(国外)的,每件资助不超过5000元。

对上述(一)、(二)、(三)项的资助,实行最高资助额限制,具体如下:

1.同一个人同一年度三项资助数量分别不超过5件;

2.对事业单位和被列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专利示范优势企业、市新型研发机构等名单的企业,同一企事业单位同一年度三项资助额分别最高不超过30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对其他企业同一年度三项资助合计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对于被确认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等不规范行为的专利申请人,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再给予发明专利资助。

第二十九条  知识产权强企培育项目的资助方式及额度:

(一)对认定的东莞市专利优势企业每家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已认定的市专利优势企业不重复资助,每年认定资助不超过30家;

(二)对获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每家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的配套奖励;对获批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每家不超过20万元的配套奖励。同一年度获多项配套奖励的,以单项最高金额给予配套奖励,不重复奖励;

(三)对符合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资助条件的企业、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和高校院所,每家一次性资助不超过5万元。

第三十条  专利运营资助项目的资助方式及额度:

(一)对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通过转让、实施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促进我市专利资产交易转化,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的,按其当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最高不超过市级地方留成比例给予资助,资助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对设立的知识产权运营基金,按基金投入高价值专利培育、运营、构建专利池、投资优质知识产权企业等业务的总额不超过2%(财政资金投入部分不计入总额)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管理机构最高资助不超过300万元。

第三十一条  专利金融资助项目的资助方式及额度:

(一)对开展专利权质押融资的企业,按其实际支付专利权质押融资贷款利息不超过70%给予贴息。其中,东莞市财政贴息比例不超过50%(纳入科技金融产业三融合信贷支持范围,具体标准参照三融合统一标准执行),国家财政贴息比例不超过20%,同一企业每年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其获得银行专利权质押融资实际发生的专利价值评估费用的50%给予资助,同一项专利价值评估费最高资助不超过30万元;

(二)对质押融资中介机构按其服务企业专利权质押获得银行贷款额的1%给予资助,同一机构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对购买专利保险的企业或专利代理机构,按其购买专利保险实际支出保费的50%给予补贴,同一单位每年专利保险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三十二条  专利奖配套奖励项目的资助方式及额度:

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含外观设计金奖)、专利银奖(含外观设计银奖)和专利优秀奖(含外观设计优秀奖)的项目,市财政分别奖励20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对获得省专利金奖、专利银奖、专利优秀奖和杰出发明人奖的项目,市财政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和10万元。

第三十三条  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资助方式及额度:

专利导航项目、专利信息服务平台项目每项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专利研究项目每项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市政府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专利公共服务项目资助方式及额度:

重大经济科技活动专利分析评议项目每项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专利宣传培训项目每项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市政府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专利保护项目资助方式及额度:

(一)对本市企业为维护自身专利权益,主动提起或被动应对的国内外专利诉讼,并获得胜诉,每件给予资助不超过1万,每个单位每年资助不超过10万元;

(二)每年资助国内外优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不超过3家,按其当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最高不超过市级地方留成比例给予资助,资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三十六条 上述涉及的中介机构、专利代理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资助项目,同一年度同一机构累计受资助项目不超过3项,最高资助额累计不超过500万。

第五章  申报与审批

第三十七条  发明专利资助、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资助、专利运营资助、专利金融资助、专利保护等后补助项目的申报和审批流程如下:

(一)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申报通知),申请单位组织申报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和镇街(园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进行形式审查;

(三)形式审查合格的,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审核确定拟资助项目及资助额度,征求有关市直部门意见,并在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天;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市财政局复核同意后,由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下达项目资助通知并拨付资助资金。

第三十八条  市专利优势企业认定、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的申报和审批流程如下:

(一)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申报通知),申请单位组织申报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和镇街(园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进行形式审查;

(三)形式审查合格的,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委托市科学技术协会组织专家评审。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拟资助项目及资助额度,征求有关市直部门意见,并在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天;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市财政局复核同意后,由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下达项目资助通知并拨付资助资金(专利导航项目需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三十九条  国家、省专利奖和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配套奖励的申报和审批流程如下:

(一)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通知拟定配套奖励名单和金额;

(二)征求有关市直部门意见,并在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天;

(三)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市财政局复核同意后,由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下达配套奖励通知并拨付资金。

第四十条  专利公共服务项目的申报和审批流程

重大经济科技活动专利分析评议项目和专利宣传培训项目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或项目申报专家评审的方式确定立项项目和资助金额。

(一)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的申请和审批流程,按照市政府和市财政局相关规定执行。

(二)采用项目申报专家评审方式的申请和审批流程,参照上述第三十八条执行。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四十一条  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对专利导航项目和重大经济科技活动专利分析评议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如发现以下情况,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有权终止项目,追回已拨付的资助资金:

(一)未经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同意擅自更改项目实施内容或进度,且未能做出合理说明的;

(二)项目实施质量低下,且未能在项目实施期内采取措施补救的;

(三)项目实施不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且未能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的。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市场发生变化,项目实施已无意义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而需要撤销的,经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调查核实后,剩余项目资助资金退回市财政。

第四十二条  项目实施到期后3个月内,由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验收。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四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及责任追究等按照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绩效评价、责任追究等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不断完善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督检查制度,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指导资金使用单位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给予纠正。

第四十五条  受资助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须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实用性负责。如经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虚报、截留、挪用、冒领、侵占或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专项资金的,要追回财政资助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负责修订解释。我市此前出台的有关政策,凡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版权声明:iow 发表于 2022年8月4日 pm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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