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生产者责任延伸的思想,最早可追溯到瑞典1975年关于废物循环利用和管理的议案。该议案提出,产品生产前生产者有责任了解当产品废弃后,如何从环境和节约资源的角度,以适当的方式处理废弃产品的问题。生产者责任延伸(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以下简称EPR)概念,是1988年由瑞典隆德大学(Lund University)环境经济学家Thomas Lindhquist 在给瑞典环境署提交的一份报告中首次提出的,它通过使生产者对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特别是对产品的回收、循环和最终处置负责来实现。Thomas Lindhquist教授的EPR设计了生产者须承担的五个责任:
⒈环境损害责任(Liability):生产者对已经证实的由产品导致的环境损害负责,其范围由法律规定,并且可能包括产品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
⒉经济责任(Economic Responsibility):生产者为其生产的产品的收集、循环利用或最终处理全部或部分地付费。生产者可以通过某种特定费用的方式来承担经济责任。
⒊物质责任(Physical Responsibility):生产者必须实际地参与处理其产品或其产品引起的影响。这包括:发展必要的技术、建立并运转回收系统以及处理他们的产品。
⒋所有权责任(Ownership):在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中,生产者保留产品的所有权,该所有权牵连到产品的环境问题。
⒌信息披露责任(Informative Responsibility):生产者有责任提供有关产品以及产品在其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对环境的影响的相关信息。
特点
⒈EPR强调生产者的主导作用。生产者对产品的设计、原料的使用掌有控制权,产品使用完毕后的回收、再生及处置应由生产者负责,生产者必须对产品的设计和原料的选择重新考虑,从而达到降低产品对环境之冲击。以生产者作为切入点引入外部激励,可以保证激励信号在产品链上下游顺畅传播,更好地减少废弃物,鼓励再生利用。
⒉EPR强调的不仅是生产者的责任,它同时强调了整个产品生命链中不同角色的责任分担问题,包括消费者,销售者,回收者和政府等。
⒊EPR制度中的责任应限于消费后的回收、循环利用和最终处理阶段,以体现“延伸”的内涵。至于消费前和消费中的有关产品责任的问题,是一种独立的责任形态,由相关法如《清洁生产促进法》、《产品质量法》等规范。
实施现状
1、美国
美国的法律里没有强调生产者延伸责任原则,他们反对将EPR强加在生产商身上,认为那样不符合“社会成本最优”的经济学原则,而是希望从废旧电子电器产品处理与利用的整个流程宏观考虑,研究出各自责任明确的管理机制。
2、欧盟
欧盟规定废旧电子电器产品的处理费用将由生产企业负责,比如彩电或冰箱,每台将被加收2~3%左右的回收处理费用,该费用附加在出售产品价格中。
3、日本
日本从2001年开始,规定家电生产企业、销售商以及消费者有回收和循环利用废弃家电以及负担部分费用的义务。在实施过程中,由制造商负责回收、再生和处置,费用由用户负担。
3、中国
《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规定的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各方责任如下:
1)生产者
家电生产企业的责任。家电生产企业指,用自己品牌生产并销售产品的生产企业,提供品牌供其它生产企业使用的品牌提供者,以及家电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和代理人。
①采用有利于回收和再利用的设计方案;选择无毒无害物质、材料及可回收再利用材料;在家电产品说明书中提供有关主要材料成分等信息。
②家电生产企业可以自行进行废旧家电处理,也可委托有资质的处理企业处理。
③家电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企业家电生产种类、生产量、销售量和出口量等相关信息。
2)经销商和售后服务机构
家电经销商和售后服务机构有义务回收废旧家电,回收的废旧家电应当交售给有资质的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旧家电经销商不得销售未经处理企业检测、标识的旧家电。
3)回收企业
回收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应将回收的废旧家电交售给处理企业,与处理企业签定委托回收协议,严禁拆解、拼装并自行销售。
4)处理企业
处理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回收的废旧家电进行分类检测。对经测试、维修后达到旧家电安全标准的,应贴上再利用品标识,出售给旧家电经销商或在旧货交易市场上销售。废家电应在符合环保、安全的条件下拆解,有毒有害物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使用烘烤、酸洗、露天焚烧等原始落后方式拆解处理废家电,处理过程要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和人员健康的要求。对涉密的废旧家电按有关保密规定处置。
5)消费者
消费者应将废旧家电交售给家电经销商、或售后服务机构、或回收企业,不得擅自丢弃和从事拆解活动。各级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用政府资金购买的家电更新换代和报废后应交给处理企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核销手续。
在运用法律杠杆方面,发达国家对电子废弃物的处理与利用都有细致而又明确的法律规定,而且共同都强调资源回收利用这一从根本上解决环境问题的途径。美国、欧盟、日本和我国原则上都同意EPR这一提法,但在谁具体承担这一责任所带来的经济成本上还有较大分歧,因此解释EPR内容,生产商需要承担责任的产品和责任大小规定不太一样。
常见的EPR商品分类
以下是适用于[法国和德国]生产者延伸责任义务范围内的商品分类,对于这些商品,生产者/售卖者需向该市场或电商平台提供生产者延伸注册号。
法国
德国
注:在德国销售含有电池的电气与电子设备商品,则必须为电气与电子设备及电池这两个分类都进行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