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型有限责任公司(Unternehmergesellschaft)

跨境百科 2年前 (2022) i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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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有限责任公司(Unternehmergesellschaft)

背景

德国政府引入微型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代替之前在德国盛行的英国非上市公司模式(传统企业)。根据德国法律设立的微型有限责任公司并不是一种新的法人实体;相反,它是一家类似于有限责任公司(GmbH)的有限责任公司,它跟GmbH的区别在于,微型有限责任公司不需要满足GmbH在法律规定的25000欧注册股本,微型有限责任公司只需要1欧。

在特定的条件下,微型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被确认未非盈利实体。

微型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引起人们的极大兴趣,尤其是初创企业和其他企业家。截至2012年1月1日,此类公司共有64371家,包括已经从微型有限责任公司转换为GmbH和合伙公司。自那时起,微型有限责任公司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传统企业模式。

成立公司

微型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与GmbH很相似。

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结尾必须为“Unternehsellschaft (Haftungsbeschränkt)”或缩写为“UG (haftungsbeschränkt)”(§ 5a GmbHG),以表明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否则公司将承担无限责任。

股本

公司章程中定义的企业股份的名义金额 - 所谓的“普通资本” -必须在公司成立之后和在商业登记簿中注册之前提供(§ 5a Abs. 2 GmbHG)。总股本至少为1欧元。在实践中为了防止公司设立初期即面临破产的风险,通常会选择最低不应少于1000欧元。

如果股本总额超过 25,000欧元,则通常会成立GmbH而不是微型有限责任公司。(§ 5a para.1 p.1 GmbHG)。与GmbH形式相比,微型有限责任公司不允许提供实物(固定资产)捐助。股本须以现金形式全额支付(§ 5a (2) GmbHG)。如果有 12,500欧元的资本,则可以设立股本为12,500欧元的微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是原始意义上的有限责任公司(GmbH),至少支付股本12,500欧元(即 25,000欧元的一半)。公司破产时,两者不同之处在于GmbH需要补足最低注册股本25000欧元,而微型有限责任公司不用。

优点

- 非常灵活,可用于许多商业模式

- 股东可以同时担任董事

- 启动资金非常低,1欧元的最低资本

- 承担有限责任

- 股本达到25,000欧元后,可以转换为普通有限责任公司GmbH

- 可以扩展海外办事处

- UG的纳税方式与股份有限公司(AG)或有限责任公司(GmbH)相同

缺点

- 有储蓄义务(从每年的盈利中提取25%作为资本储备金,且不得挪作他用直到储备金达到2.5万欧元为止),利润分配受到限制

- 启动资金不能使用固定资产代替,只能现金支付

- 注册、改名、复式记帐等程序复杂

- 低股本,信用度较低

- 起始资本低,破产风险较高

版权声明:iow 发表于 2022年8月4日 am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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