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减包括:减免各种国内直接税和间接税;免征。它是在货物出口后,国家将出口货物已在国内征收的流转税退还给企业的一种收入退付或减免税收的行为,这与其他税收制度筹集财政资金的目的显然是不同的。它具有调节职能的单一性,意在使企业的出口货物以不含税的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这是提高企业产品竞争力的一项政策性措施。
关贸总协定(GATT)一般禁止出口补贴,但对于“边境税”调整(Border Tax ment)即则予以认可,并明文规定进口国不得因出口国的退税行为而课征或反贴补税。这是因为GATT不希望因为各国原料进口税率不同而扭曲了产品的比较利益。因此,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保护政策中,退税很普遍,甚至发达国家(如德国、日本、英国、法国等)都有退税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