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企业所归入的税号与海关认定税号发生争议时,如何才“有底气”地予以海关解释

跨境头条 2年前 (2022) i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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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有一个关于“关务”研讨会,做了“新海关下的关务管理”的主题分享,也回答了与会企业提出的若干问题。经总结归纳之后,所有问题最终都聚焦在一个点上,也就是当企业所归入的税号与海关认定税号发生争议时,企业如何“有底气”地与海关予以解释,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当企业所归入的税号与海关认定税号发生争议时,如何才“有底气”地予以海关解释

   举个例子:某公司进口长期进口某种商品,海关对该商品的归类税号质疑,海关决定实施查验以确定归类。该企业对海关查验后重新归入的税号提出异议,于是由海关查验部门报送归类中心做归类问答,最后经海关归类中心确定,企业归入的商品编码无误。

  一年之后,海关稽查部门对该企业实施常规稽查,海关稽查人员再次认为该公司所归入的税号不准确,应按照稽查人员归入的税号予以补税。该企业想稽查部门指出该商品不仅曾被海关进行查验,且做了归类问答,并拿出海关查验记录与归类问答的复印件。海关稽查部门只能重新认可企业归入的税号。

  为什么举这个例子?因为我们在日常进出口通关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海关对企业商品归类进行质疑,很多企业由于缺乏对海关相关规定的掌握以及专业的归类知识,就没有足够的 “底气”与海关人员辩解,最后往往无奈认可了海关做出的归类决定,但这样的归类决定会出现后期的诸多风险。

  如某公司在接受海关认定的税号之后,导致企业同一种商品在不同口岸用不同的商品税号申报,这就潜在被稽查的风险。还有的外资企业,同一商品在国内与国外的有两个商品税号,致使外商此结果难以理解。

  我在从事海关查验工作中,曾经针对两个税号商品进行重点审核,据了解现在依旧还是海关归类审核重点。这两个税号一个是8537;一个是9032。

  这两个商品税号的商品品目的共性是都含有控制装置,都可实现控制的功能。

8537项下的商品包括电气的控制与分配装置。

9032项下的商品包括自动调节与控制装置。

8537与9032的区别在于:

  1、8537的控制装置属于开环控制,在控制装置与被控制对象之间只有单向的控制作用而没有反馈控制作用。

  2、9032的控制装置,属于闭环控制,在控制装置与被控制对象之间有信息的反馈功能,能自动纠编。这种控制结构复杂,因为可将某一被控制的因素调到并保持在一设定值,所以必须装有检测装置(传感器)。

但是!!!

  有些控制装置即使带有检测装置(传感器),但其检测对象不是被控制的对象,不构成闭环控制。如洗手池的自动冲水控制装置,其控制装置含有传感器,其检测对象是人,而被控制的对象是打开水龙头的电磁阀,即检测对象不是被控制对象,不能构成闭环反馈控制。

请让我冷静下!!!

  3、8537的控制装置一般无检测装置(传感器),若有检测装置,其检测对象也不是被控制的对象。就像上面提到的自动出水龙头。而90.32的控制装置,必须含有检测装置,且检测对象必须是被控对象,否则不构成信息的反馈,就无法将被控对象调到并保持在一设定值上。

  4、8537的控制装置,从外观看是一个整体,本身一般只包括控制装置,控制装置本身不含有检测装置和启停或操作装置。而90.32的控制装置,从外观看一般为由三个相互独立的部分组成的系统,即构成功能机组的自动控制系统;当然这三部分也可组装成一个整体。三个部分分别是、检测装置、电气控制装置和启停或操作装置。

  8537和9032两个税号,长期以来始终困扰着一些企业, 8537进口关税税率8%,9032进口关税为5%,由于两个税号之间有税差,而商品之间的差别类似,一些企业无法去说服海关,所以只能归入关税税率为8%的8537项下。

  所以,建议企业一是准备好相关商品的说明书或者有说服的商品资料,还有将国外的商品编码以及通关证明提交海关,最后就是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告诉海关,我们的归类是正确的,有这样的“底气”,相信海关会认可你的商品税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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