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新法】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该如何定义!

跨境头条 2年前 (2022) i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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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修改的决定,修改条款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四次修改中,“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条款(以下简称“新条款”)引起广泛争议。

【商标新法】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该如何定义!

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有没有使用目的,是申请人内心的想法或意图。现在科技虽然已经很发达,但我们还是没有办法准确地知道一个人在想什么,那么我们该如何认定“以使用为目的”以及“恶意”这两个主观条件。另外,以预防为目的申请的防御商标是否也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

【商标新法】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该如何定义!

首先, 要了解“使用”的概念是什么?

防御、囤积、转让等行为,似乎都可称作广义上的“使用”。那么,防御、囤积、转让等是否属于商标使用行为?

商标法第48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因此,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商标使用的核心功能是识别商品来源,上述防御、囤积、转让等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如阿里巴巴集团所注册的“阿里爷爷”“阿里奶奶”等商标,该商标注册显然不是为了使用,而是为了防止他人傍品牌。

又如小米公司将小米、红米在步*、鱼雷等范围进行的商标注册,其注册目的显然是为了防止他人恶意注册,而不是为了自己使用。

那么有人就会说,是不是就可以注册这类相似商标了呢? 其实不然。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应主动避让在先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企图攀附已经具有知名度的品牌,其申请行为本身不具善意,属于新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应当驳回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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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认定是什么?

既然防御商标和囤积商标均不属于商标使用,那么以防御商标和囤积商标为目的进行商标注册,自然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

在本次商标法修订草案的最初版本中,第四条新增规定的表述为:“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并无“恶意”的限定,因此,按此逻辑对防御商标必然造成误伤。经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研究,在最终版本中增加了“恶意”的限定。

但依然存在的问题是:“不以使用为目的”是一个动态的主观条件,该如何准确认定?在实践中,申请人可能在注册时不具有商标使用的目的,而在将来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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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商标注册时间较长,即使一切顺利,从申请到核准也需要近一年时间。一旦被驳回,则还需要复审或者更换商标重新申请。

现实中很多企业实施多品牌战略,申请了数十上百件商标提前进行品牌储备。其目的在于一旦有新的项目马上可以有现成的商标使用。

而根据企业经营方向的调整,这些商标可能很快投入使用,也可能三五年甚至整个商标有效期内都不会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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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如何定义这些商标的性质呢?这些储备的商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吗?

部分企业在同一个类别内申请极为大量的商标,数量达数百上千件,明显超出了实际使用需要,可能就涉嫌囤积商标。

囤积商标的目的通常是为了出售牟利,目前市场上一件商标(普通商标)的售价通常为一至两万元,含义较好的商标售价通常为注册成本的十倍乃至数十倍。

在超额利润的诱惑下,囤积商标牟利的行为愈演愈烈。本次商标法修正案所增加的该条款就是为了对商标囤积行为进行规制。所以判断囤积商标是不是为了防御,很重要的一点就是看是否为了牟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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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恶意”的认定是什么?

增加了“恶意”的限定,意指将不以使用为目的再划分为善意和恶意的,其中,防御商标属于善意的不以使用为目的,而囤积、抢注商标等行为属于恶意的不以使用为目的。

同样的,问题在于:作为主观条件的善意与恶意如何界定?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新商标法第四条的适用亟待进一步统一且明确的解释。

对于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的大量申请商标局已经从严审查,相信在新法实施后商标局进一步引用第四条予以驳回,如申请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具有真实使用的意图,仍可以在评审和诉讼阶段进行私力救济。

【商标新法】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该如何定义!

如此一来,可有效抵制恶意申请人的不正当申请,维护正常的商标秩序,同时也能够大幅度提升商标行政机关的审查效率,方便其他有使用需求的市场主体能够尽快获得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除此之外,新条款增加了商标代理机构的义务。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商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申请”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的规定。明知委托人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商标注册还接受委托行为,以及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将受到行政处罚。

同时,新条法还加大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惩罚力度。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将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赔偿数额计算倍数由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提高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并将法定赔偿数额上限从三百万元提高到五百万元,以给予权利人更加充分的补偿。

【商标新法】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该如何定义!

我国现行的新商标法,在符合当下国情的需要的情形下,对恶意注册行为进行了有力遏制。展望未来,希望商标申请注册制度能更加完善,可以从源头上有效打击恶意注册行为,保护在先权利人合法权利,同时也能够有效避免行政、司法资源的浪费。随着我国科技文化创新水平的提高,法制化进程的推进,知识产权法体系以及知识产权保护下的营商环境将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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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完美的法律,大概都无法准确认定及规制感情上的流氓。而诚实信用原则,既是一项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一项道德的基本原则,更美好的世界,需要多点真诚,少点套路。作为知识产权从业者,坚持高质量服务,维护知识产权环境,促进创新创业,是我们的初衷和使命。

当然,有任何关于商标方面的问题,都可以随时向凯鸣知识产权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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