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昨日杭州海关公布了一起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申报的普通货物、物品走私案。该案案值近1.85亿元,偷逃税款达2074余万元。
采用跨境零售进口申报逃避税率
据海关工作人员介绍,此次侦破的犯罪团伙,伙同境外快递公司、跨境电商平台卖家等,以“跨境电商零售的服装、奶粉”向海关提交申报清单,同时故意报低成交价格,以此来享受“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的利润。
他们的犯罪流程一般是:先由海外货主提供低于实际商品价格的虚假合同、发票等单证,利用电商平台生成虚假订单信息,向快递公司购买虚假快递信息,向支付公司购买虚假支付信息,并向海关申报清单。
而海关关员在对跨境电商通关数据进行风险分析时发现,其申报价格低于同类产品的60-70%,存在异常,有低报价格和伪报贸易方式的嫌疑。随后,通过“智慧缉私”的大数据分析,从数十万条信息的比对分析中锁定了走私团伙。
跨境零售进口享受较大便利
近年来,我国为了消除“海淘”、“代购”等各种非正规方式行为对海关税收和国内进口市场的消极影响,提出设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贸易方式。该进口方式面对的是终端个人消费者,所以在申报方式、税收方面都给与了极大的便利,即保税进、限额内进口商品免征关税,且增值税与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相比有所下调。
2016年我国发布公告称:“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在限值内的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这一税负水平明显低于以一般贸易进口的商品。
因此有不少进口商企图在跨境进口零售方面做手脚,以此拓展进口业务,以低价格抢占市场份额,从而获取非法利益。但一般贸易进口和跨境零售进口有着较大的区别:
1.一般贸易进口是企业之间的一种B2B交易行为,其进口的商品可以进行二次出售。但跨境零售进口方式是直接面对消费者的B2C模式,其不可二次出售,
2. 刷单走私通常是盗用他人身份信息,将本应以一般贸易进口的货物伪报成跨境零售进口商品。其所涉业务,在本质上不是个人消费,这里面不存在真实的个人消费行为,不存在真实的消费者、身份证号、收件地址等。
此次走私案件的相关负责人还表示,“利用跨境电商平台伪报贸易方式,低报价格实施走私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合法跨境电商进口商家的权益,还扰乱正常进出口贸易秩序。”目前,相关主犯已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