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8日消息,越南政府在去年10月下旬颁布第91/2022/ND-CP号法令(第91号法令),对第126/2020/ND-CP号法令(第126号法令)进行修订,对税收征管法进行修改。据悉,修改内容包括恢复关于临时企业所得税的“80%规则”,以及要求电子商务平台不再负责代表卖家纳税,并且只向税务机关报告有关其平台上的卖家和交易者的准确信息。
在临时企业所得税上,第91号法令通过恢复80%规则进行修正。规则要求,四个季度的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总额不得低于最终确定的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80%。暂缴企业所得税规定自2021年纳税期起追溯适用,但在以下情况下:如果纳税人在2021年前三个季度缴纳的预缴企业所得税低于应纳税所得额的75%,则可以适用91号令规定的80%规则,但不得导致滞纳金利息增加;如果纳税人在2021年前三季度所缴纳的预缴企业所得税不少于应纳税所得额的75%,则不适用80%的规定。
在电子商务实体所有者的新报告要求上,根据越南法律建立和运营的电子商务平台的所有者有责任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在电子商务平台上进行商品和服务销售的个人、组织和贸易商的信息。此外,电子商务平台还必须报告卖家从在线交易中获得的收入。这些信息应包括姓名、税号、身份证或护照号码、地址和电话号码。报告必须每季度进行一次。同时,电子商务平台不再负责代卖家纳税。在越南注册的电子商务平台只需提供上述准确信息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