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同意在石家庄等24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商务部外贸司负责人就《批复》进行了解读。
一、跨境电商等新业态培育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培育跨境电商等贸易新业态新模式,是适应产业革命新趋势、促进进出口稳中提质和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的重要举措。2015年以来,国务院先后分三批批准设立杭州、天津、北京等35个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合试验区),有力促进了跨境电商发展。
商务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会同各部门、地方积极改革创新,以跨境电商带动贸易流程优化和监管创新,建立了以“六体系两平台”为核心的政策框架,复制推广了12方面36项成熟经验做法,出台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无票免税”等政策,推动各部门数据共享,建设新型基础设施,跨境电商发展取得显著成效,为我国外贸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新抓手。据海关统计,2018年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同比增长52.3%,2019年1-11月增长25%,成为外贸增长的新亮点。
二、《批复》明确在更大范围推进综合试验区建设
《批复》同意在石家庄、太原、赤峰、抚顺、珲春、绥芬河、徐州、南通、温州、绍兴、芜湖、福州、泉州、赣州、济南、烟台、洛阳、黄石、岳阳、汕头、佛山、泸州、海东、银川等24个城市设立综合试验区。其中,在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新设13个综合试验区。这是统筹推进西部大开发、东北全面振兴和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举措。
《批复》强调,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积极适应产业革命新趋势,复制推广前三批综合试验区成熟经验做法,推动国际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和业态创新,为推动全国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探索新经验、新做法,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要坚持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有效防范风险,为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批复》要求,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综合试验区建设的组织领导,突出本地特色和优势,尽快完善具体实施方案并抓好组织实施。要先行先试,突出重点,创新驱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健全发展体制机制,扎实推进综合试验区建设。
去年以来,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先后出台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增值税、消费税免税及所得税核定征收等支持政策,这些政策也将在新设综合试验区内试行。对具备监管条件的综合试验区,将研究纳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试点范围。有关部门将加强协调指导和政策支持,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创新政策措施,加强沟通协作,为综合试验区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商务部将按照《批复》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地方进一步做好综合试验区建设相关工作,扎实推动跨境电商等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