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称,为便利跨境电子商务结算,促进支付机构外汇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外汇支付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总结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
《通知》写道:“银行在满足交易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可参照《办法》第十二条,申请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
《办法》要求支付方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增强交易真实性,加强合规性审查流程。要求银行加强对支付提供商外汇服务的审计和监督,可以自行提供外汇、资金收汇、电子支付等跨境服务。
2013年启动跨境外汇服务试点项目
2013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在上海、北京、重庆、浙江和深圳等5个地区启动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服务试点项目,并于2015年将试点项目扩大至全国。从试点情况看,试点服务较好地满足了企业、个人在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中对快捷支付的需求。
试点以来,随着跨境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市场主体对跨境外汇支付及结算提出了更多需求。支付机构也积极创新,提出了进一步便利市场主体真实、合理、多样化交易结算的需求。此外,试点中也发现,个别支付机构存在真实性审核职责履行不到位等问题。
外管局:《通知》将进一步便利个人“海淘”
外管局在一份声明中说:“在保持政策框架整体稳定不变的基础上,主动适应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的业务特点,完善支付机构跨境外汇业务相关政策,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结算便利化。”
外管局有关负责人指出,《通知》将进一步便利个人“海淘”。个人在跨境电商平台或网站购买商品或服务时,通过支付机构可以便利地实现购汇并对外支付。《通知》还允许银行为个人“海淘”提供电子支付服务,拓宽个人“海淘”支付结算渠道。